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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

豫人社办〔2023〕38号
2023-04-21
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
豫人社办 〔2023〕38号
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、税务局,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财政金融局、税务局,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、税务局,各县(市)财政局,省社会保险中心 :

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,增强企业活力,促进就业稳定,根据人社部发〔 2023 〕 19 号文件精神,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

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,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% ( 其中单位部分 0.7% ,个人部分 0.3% ) 的政策,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 。

二、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

(一)按照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 2019 〕 13 号)有关实施条件,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。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,仍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分别计算。即:截至 2022 年底,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 18 至 23 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 20% 的政策,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 24 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 50% 的政策。期间,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 18 个月后,停止下调费率。(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见附件)

(二)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,工伤保险基金实现统收统支之后,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,重新按照 2023 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计算,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至 2024 年底 。

(三)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 2022 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,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再进行下调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和其他定向缓缴政策叠加执行。即申请缓缴的相关行业单位,在缓缴期满后按照阶段性降低后的标准补缴。

三、工作要求

(一)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,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,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,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,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。

(二)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、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,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、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。

(三)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,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。

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,社会关注度高。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,加强组织领导,精心组织实施。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,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财政厅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报告。

附件: 2023 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

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

2023 年 4 月 21 日

(联系单位: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)

(此件主动公开)

附 件

2023 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

单位:亿 元

项目2022 年基金

收入 小 计

2022 年基金

支出 小 计

2022 年底基金

累计结 余

可支付

月数

2023 年

费 率 下调比 例

省本 级10.859.4618.3 6130
郑州市4.963.8625.387950%
开封市0.820.691.3022.620%
洛阳 市2.811.924.162650%
平顶山市0.680.812.513750%
安阳 市1.891.760.5 63.80
鹤壁 市0.430.390.257.70
新乡 市1.851.721.8212.70
焦作市1.251.140.727.60
濮阳市0.760.530.9220.820%
许昌市0.700.861.8325.550%
漯河 市0.720.630.519.70
三门峡 市0.670.470.64160
南阳 市1.971.371.4312.50
商丘市1.290.951.20150
信阳市0.710.721.2220.320%
周口市0.660.692.654650%
驻马店市1.280.911.6521.820%
济源示范区0.630.540.337.30
合计数34.9329.4167.4 3
说明: 1. 2022 年底省本级累计结余中含 8.12 亿元的省级储备金 。